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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受理是:当事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身份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诉状,法院应当审查受理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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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这句好理解,“承包农户”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农村居民身份的。“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不好理解的就是这句。“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中,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特定规定某种职业“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很少,而规定不允许的多,如《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就是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其他规定均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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