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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2-06-14
为了保障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我国法律对于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专职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而对于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期满。 如果上述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也无须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个人严重过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特殊的管理,应当根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任职情况,区分专职和兼职职位,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予以延长,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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