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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比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并不违反法律。人民法院追究当事人转移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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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中止诉讼转移房产法律有什么规定 一公务员曾祥生过错与再婚第四任妻子离婚,同居期间,为了骗取女友为他还欠债和女友莶了房产协议:女方自愿还债房产三套及门面两间为共同财产有合法房产证任一方有过错房产归产一方.女方30多万被男方骗完.为了剝夺女方产权,男方在诉讼中中止诉讼指使其母上诉,法官受了吃请,违法判决撤销房产证.房产局上泝到中院,曾知道在中院必败诉,于中院开审前一天使手段莶了离婚协仪,协议上沒涉及在中院待审房产.中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7月31曾母在一审院撤诉.在房产沒有确权.现一审法院据曾祥生申请要强制执行,让一个无房无业的49岁妇女流落街头
委托律师,婚后共同财产的线索后,协商不成,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对方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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