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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的,不批准逮捕n此外,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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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拘留不予通知的三种情形: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综上所述,公诉阶段肯定是不能改口供的,除非嫌疑人提出口供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那么才会重新去补录对应的口供,所以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当中必须是和嫌疑人口供吻合的,这样该证据才会被采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伤害案(仅是构成轻伤),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就是检察院不一定去提起公诉而是由被害人自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当然也就可以选择不去起诉而调解.如果调解无望,你们可以去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故意伤害至人轻伤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可以逮捕,但未必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所以不一定要逮捕.看检察院的态度,是不打算公诉的了,当然也就懒得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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