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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对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传唤不一定是立案。公安机关在不立案的情况下,也有权询问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的情况,但有关部门在传唤时必须出具证明文件。传唤证明般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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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对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明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其在传唤证明上签字、盖章。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明,侦查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立案后是传唤,传唤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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