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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证据不足已被逮捕,案件被撤销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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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疑案不起诉”)。察机关对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那么,就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4)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案件,属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1.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2.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无罪结论。 3.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能证明有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认为有罪,就是无罪。无罪就应当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情形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存疑是指未查清事实,缺少证据;而免责情情形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所以才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形是不需要国家赔偿的。 从根本上讲,虽然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提起公诉的,只能认定是无罪。既然是无罪,那就必须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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