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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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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三、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四、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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