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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一、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离婚。在国...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要回国的,另一方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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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在开庭审理时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离婚案件的一方在国外居住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办理。其中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的委托手续,上面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意见书是指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如果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才能被国内的人民法院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事人居住地的公证办理公证手续或直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判决。
一方不在国内,另一方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起诉状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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