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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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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1、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1、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用通知其他机关;2、公安机关不对外委托伤情鉴定,所有的县级都有法医鉴定机构,自己委托自己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可以社会鉴定机关鉴定申请,但是,社会鉴定机关都没有伤情鉴定的权力,他们不会受理的,受理了鉴定了,法院一般也不采纳。3、法医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现在统称为”鉴定意见“是证据。确有错误、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法医也不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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