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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所谓探望型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
根据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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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8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探望: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或传染病可能传染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殴打、遗弃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3、教唆未成年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多次违反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5、具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离婚后探望小孩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 1、探望权一般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探望孩子一般是根据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方式、时间进行。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同时也应不影响有抚养权一方的正常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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