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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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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定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传统合同法理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发生效力,除了极少数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进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这一传统已为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所突破,纷纷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 (一)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 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二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二)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 (三)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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