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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看是否构成“开设赌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分是赌博行为还是娱乐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要看数额与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不是“聚众赌博的赌头”与“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以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对于赌头,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的涉嫌犯罪、是刑事案件,否则就只是治安案件。
无论多少都可能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构成赌博罪:1。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共有二十人以上赌博;(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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