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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个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故意; 3、侵权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上,存在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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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在当代的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非常的重要,如果有人员对于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恶意的进行破坏,那么将会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的运行,相关的工作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所以必须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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