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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卖血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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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总是用血,血液几乎来自个人无偿捐献。目前,我国的血液缺口仍然巨大。许多人在无偿捐献血液时,都会有疑问,如果非法分子强迫他人买卖血液,会不会是犯罪?当然构成犯罪,涉嫌强迫卖血。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血液的行为。在行为上,强迫卖血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如殴打、威胁等,威胁是指通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只要在客观行为施强制行为,强迫他们卖血,就可以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之,自愿献血光荣,强迫卖血犯罪!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准,决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卖,从中谋取利益。《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免费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特殊的宝贵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和等级差异。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售血液,以血液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质量标准,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危及不特定或多数血液使用者的健康,危及生命安全。本罪直接侵犯了被强制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打击或强制他人的人身,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实施出售血液的行为强制出售血液的罪行和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的罪行一样,非法利益动机的支配,无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出售血液的人健康,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结果为条件。(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准,决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卖,从中谋取利益。《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免费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特殊的宝贵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和等级差异。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售血液,以血液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质量标准,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危及不特定或多数血液使用者的健康,危及生命安全。本罪直接侵犯了被强制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打击或强制他人的人身,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实施出售血液的行为强制出售血液的罪行和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的罪行一样,非法利益动机的支配,无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出售血液的人健康,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结果为条件。(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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