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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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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微信的聊天内容也是证据的一种,属于电子证据。2、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看其是否能证明要主张的。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在经过鉴定并质证之后,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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