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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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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践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 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资源。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一些资源进行调配。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消息。应该是不需要设置行政许可的许可或违法设定的许可 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即便属于上述5类事项的,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私人自主优先);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优先);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社会自治优先);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希望你可以从最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了解的具体问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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