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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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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资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书(销售农副产品收入票据等)(4)夫妇为外务省市或外区县户籍的,应提供结婚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籍证明书(5)家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明书,重残疾人应提供区县残疾组织发行的重残疾证明书(6)夫妇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书或离婚判决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7)外务劳动者必须提供收入证明书。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对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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