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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
并非一定要经过补充侦查,如果经过检察院审查证据不充分,且经过与公安沟通即便补充侦查也确实无法调取新的证据,那就没有补充侦查的必要,检察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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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新的证据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因此,怀疑不起诉并非无罪。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存疑不起诉也成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一般在经过侦查机关至少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发现其实并不存在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有犯罪,并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决定不起诉之后,若是又有新的证据出现,那么还是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不一定要经过补充侦查,如果经过检察院审查证据不足,而且经过与公安沟通补充侦查确实无法取得新的证据,就不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怀疑不起诉的决定,法律规定可以补充侦查二次,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检察院就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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