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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侦查尸体可以解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为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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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尸体决定解剖的,需要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报告》不给当事人家属以及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这是经常的事情。《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检法会说,只能给“结论”,而只有结论没有内容和依据是不能说明问题的。【他们说规定中告知的对象中不包含被害人亲属】那么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和代理人应该有知情权,作为条文本身是应该有司法应用解释,这也是律师应该极力争取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四、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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