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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
按照5%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聘用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缴养老保险缴,医疗保险金补缴,分别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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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由单位自行办理的,可以按照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的4%为计提,税前列支,有单位的会开设专业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国家财务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是可以准予扣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是有企业和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退休人员和职工的医药费用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将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进行补缴后,应继续缴费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其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低于15年的,可延长缴费到满15年为止,延长缴费至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低于15年,需一次性缴费满至15年为止,可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补缴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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