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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通过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注册的商标规费,自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数额不等的商标代理费用,市场价在100——2000元之间。例如申请商标注册申请1000代理费800;商标续展注册申请2000代理费800;商标宽展期内续展2500代理费500;商标异议申请1000代理费1500;转让申请/注册商标1000代理费800。并且以上所说的商标代理业务都是一次性收费的,不需要每年缴纳,更没有后续费用。
一般来说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网站的商标代理栏目可以查询,这是验证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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