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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结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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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十分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般情况下,这属于道德问题,不过,如果是军人妻子的话,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如果通奸或者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则要受刑罚处罚。若二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有配偶的一方在要求离婚的同时,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其只能受道德的约束。
110ask.com网 案例:女护士小章,结婚后发现丈夫王某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小章提出离婚,王某却不同意,请问男方不能发生性行为,能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吗/ 评析: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只以婚姻法第6条关于结婚禁止条件中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的指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和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看法晃一。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成立是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条件,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主张禁止这一类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生活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仅是其中一部分,一方自愿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成夫妻在生活上互相抚养照顾,行使其他权利义务,于双方和社会并无害处。从我国新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看,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是,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上例中,小章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受理后,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会作出予离婚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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