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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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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 因此,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法往往承载着多元的价值诉求,但在所有这些价值项中,公正与效率这对范畴无疑居于重要地位,有效地协调公正与效率是比例原则的又一重要功能。公正与效率之最优关系的核心是平衡,最低限度的公平是效率增长的极限,最低限度的效率则是公平增长的极限。比例原则在承认行政强制执行权合理存在的前提下限制其过度行使以求在个案中实现正义,既保证了大多数情况下的行政效率,又使正义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可以说,比例原则成功地整合了公正与效率,使两者达到有机统一,既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效率,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正,能够较好地解决行政法公正与效率难以两全的难题。比例原则是专门针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法律原则。比例原则为衡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合理性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和行为,公民可以根据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因此大大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因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要求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十分严重,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较为客观、具体,能使行政机关细微到从量的方面考量行政强制权是否被滥用。它虽然不是限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手段,但却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可以起到合理性原则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该原则源于德国,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处理实际案件中通过判例发展起来而逐步得到广泛承认的一个基本原则,而非成文法明文规定的。 一般认为包括三个子原则: (1)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即强调手段有助于达成目的。 (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也就是在数个能够达成目的的手段中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3)比例性原则,这是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当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害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不能用大炮打小鸟”。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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