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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结论: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二十一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验车时间是从汽车登记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出牌时开始计算,小型、微型非运营的乘客车在6年以内,每2年检查一次,超过6年,每1年检查一次,超过15年,每半年检查一次。摩托车四年内每两年检查一次,超过四年每年检查一次。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运营的乘客车,5年内每年检查一次,5年以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是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半年检验一次.其它的机动车,是每年检验一次。根据原规定,必须在年度检查有效期限的当月进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避免所有者集中检查车辆,规定可以在3个月前进行检查。本月3个月前包括检查期限的本月,向前推进3个月,10月检查车辆,向前推进3个月为10月、9月、8月,8月初至10月末检查车辆,只能在10月中检查车辆,等待时间长,检查车辆的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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