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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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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 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进行,这些机构对资产评估完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出资条件如下: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用于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比如已经建立质权的股权,不得作为股东出资; 3、出资人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用于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而是采取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由股东(发起人)决定。股东(发起人)仍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然是决定股东(发起人)责任范围的决定性因素。而且,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约定的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法定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千万不要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己的责任,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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