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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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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福利院弃婴、儿童的登记程序 若收养福利院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程序: (1)进行咨询; (2)收养人递交《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婚姻、子女、经济、职业情况及收养的目的等),在福利院登记排队相看小孩,小孩选中后,经与福利院办妥有关手续后,可将被收养小孩领回家试养,若满意,到福利院办理有关手续; (3)到当地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弃婴公告。弃婴公告刊登见报后,递交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为期两个月内如无亲属认领弃婴,则民政局在弃婴公告期满之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证》; (4)收养人凭《收养证》到福利院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出证明,之后持户口迁出证明到收养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收养非福利院小孩的登记程序(收养社会弃婴、孤儿、三代以内、特殊困难的子女、继子女的登记程序)若收养社会弃婴、孤儿、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在弃婴发现地或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3、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彩色照片;(大一寸三人合影相片三张、大一寸小孩相片三张); 5、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7、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户口。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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