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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而对可撤销无效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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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消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权选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使合同继续有效。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无权选择。主要有以下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事由是指以下这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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