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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赡养人也是属于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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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我国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开始之日,司法实践中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或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存在一定的争议。
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例如:赵某为某建筑公司运输队司机,27岁,未婚。赵某从小父母双亡,与其兄相依为命,其兄结婚后几年因意外死亡,嫂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12岁的侄子无依无靠,与赵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养关系。赵某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有人破坏道路,造成卡车变向翻下大桥,卡车在水中倒扣,赵某由于驾驶室内进水窒息而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找出了对该起事故负责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赵某的侄子可获得扶养费。其距离18周岁还有6年时间,因此其扶养年限为6年,赵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赵某的侄子为城镇居民,按照事故责任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200元/年,这样,赵某的侄子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赔偿额为1200元/年×6年=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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