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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内容落户: 2016年0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内容落户: 2016年0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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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根据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因,去孩子出生的地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证明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落实手续。以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资料为例(具体可以咨询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二、首次签发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补办出生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办和更改出生证明。如果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口误或笔误造成的(如音同字不同),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出生记录、村镇证明(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明、母亲身份证、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属于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三)重点监护、随访和高危孕妇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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