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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视为自己脱党。支部会议应当决定除名此类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除党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个人不能开除党籍的,应当按照处罚党员批准权的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摘自《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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