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修订后的《邮政法》提高了邮件的赔偿标准。针对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
修订后的《邮政法》提高了邮件的赔偿标准。针对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邮件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邮件短缺的,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一)保价邮件损失或者全部损坏的,应当按照保价赔偿;部分损坏或内部件短的,按照保险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二)未保险价格的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部邮件短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费的三倍;如果挂号信件丢失或损坏,将按收取的三倍赔偿。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二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7人已浏览
571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6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