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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进行笔迹的真伪鉴定的,应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时,需要提供被鉴定样本的原件和用于比照的书写人(即鉴定样本所载明的书写人)的笔迹原件,由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确认被鉴定样本是否为书写人所书写,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即可判断出笔迹的真伪。 笔迹鉴定的原理在于:每个人的笔迹,就像指纹一样,都有其固有的特征,通过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即可辩别出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
对疑似已经死亡的人的笔迹,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以确定其真伪或者形成的时间。笔迹鉴定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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