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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多产品都是有独特的设计的,并且其发明人都会对其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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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如果销毁软件将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所以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但是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而非商标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企业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所以,那些被日本人在日本成功申请专利的制剂和配方,如果中国公司把同样的产品出口到日本,就属于侵权.但是同样的产品在中国使用和销售就不侵权.除非日本人也把这些中药在中国成功申请了专利.1·判定一项专利技术的侵权与否,一般采用同一技术领域进行比对;2·需证明是否侵权方进行了商业运作,并得到了报酬;3·专利技术中,类似技术的不同技术领域运用,可以判定不侵权,甚至 是可以再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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