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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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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探望权和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和抚养费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父母离婚后关系变得更加恶劣于是出现了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情形,但在这样的举措下受伤害的只会是子女。当另一方有不支付抚养费或不让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应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权益的实现,而不能选择互相报复,使得子女成为父母离异的牺牲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就是探视权的来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权。离婚后才会产生探视权。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是一方的法定的权利,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解除。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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