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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如果是由对方提起刑事自诉,可能还好办一些:因为刑事自诉中允许私下和解,你积极赔偿、对方谅解时,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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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提起故意伤害自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目前,法院在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时存在许多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受害人伤情程度达到轻伤就是自诉案,公安机关再无权处理。即使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故意伤害案子,只要一鉴定出受伤害程度为轻伤,就不再作任何处理,只告诉受害人到法院自诉就以为结了案。而受害人持轻伤鉴定到法院自诉时,又被告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受害人在公安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多数人都不知道谁对谁错,应该怎么办,轻伤害到底是自诉案还是公诉案,到底该谁管?笔者拟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不属于自诉案 1、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所有轻伤害自诉案件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没有任何结论,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仅持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作出的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诉案件,具体要看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侦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结论,情节轻微可以自诉人可到法院自诉。但构成犯罪的,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检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如果是由对方提起刑事自诉,可能还好办一些:因为刑事自诉中允许私下和解,你积极赔偿、对方谅解时,还有可能争取不判刑; 如果是公安已经立案、将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就会麻烦一些:此时即使你积极赔偿,最好的结果可能也就是争取一个缓刑,但有罪判决是很难免除的了,对你以后生活工作有一些不利的影响。 最好是公安机关不立案,你们双方和解,如果公安机关立了案,那么,你就只有积极应诉了,“是对方先辱骂我,激怒我的”可以作为主张减轻你赔偿责任的理由,如果公诉,一般判决的结果应该是你应负刑事责任(法定刑范围是3年以下,有事前争吵、你是出于激愤动手等,有可能争取缓刑)、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用、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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