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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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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如下: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分析,有合同有走账并不代表不构成虚开发票,例如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跟销售的货物不一致,或者纳税人没有和受票方纳税人索要销售款项凭据的,都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客观上,虚开行为应包括四种表现形式:①别人虚开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发票③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④介绍别人虚开发票。而"虚开"也可以分为①在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②虽然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发票与实际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符。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之后,作为第205条之一增加。本罪的行为虚开刑法第二百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主要分为四类情形,即(一)虚开发票超过100张;(二)虚开发票累计金额超过40万张;(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虚开发票的;(四)其他情形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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