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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 1、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法转让房屋所有权; 2、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后三个原因。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延期履行: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况: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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