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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会怎样处理

2021-08-0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是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后,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就会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对其不利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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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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