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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
患有不能结婚的病不是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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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疾病不能结婚:1。严重遗传病;2、指定传染病;3、精神疾病。一般情况下,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应当对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或者相关精神疾病在发病期内的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暂停结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以下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病;(二)指定传染病;(三)精神疾病。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民法典取消了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后没有治愈,婚姻无效是相当合理的。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二、亲属关系禁止结婚。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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