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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深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
二、申办条件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一)已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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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五险其中一个即可)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居住证;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人员资格证明的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在深圳社保需要连续满十二个月。【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相关法律】:根据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新政策规定,明确非深户籍人员申领时必须连续居住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
申请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所。非深度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非深度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申请居住证之日前两年内累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要求,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的非深度户籍人员,可以根据本条例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直接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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