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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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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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