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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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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原因,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制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16岁以下18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 具体来说,两项规定(一)和(二)主要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70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老年人多身体虚弱,如果被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其他隐患。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岁以下婴儿的妇女,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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