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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1、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或者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起进行。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失去了债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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