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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所以在什么情况下可...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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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尤其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该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停。这是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必要条件。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可能受到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有社会危险,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的各个方面,做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不得暂停行政拘留处罚。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确保被处罚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第二,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即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行政拘留天数乘以200元的收入。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选择其中一个。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同时提交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停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保证金的支付可以由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处罚人的夫妻、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执行,而非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应当交付执行。但是,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指出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未暂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政行为的执行不得停止。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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