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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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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只能算同居不算复婚,财产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之后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射洪县太和镇一对夫妻,在13年间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近日,因感情问题再次提出了离婚,面对财产,夫妻双方诉诸法律。经过法官的多方调解,这对夫妻终于达成了一致,和气地结束了这段婚姻。 据了解,赵晓英与鲜朗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1997年,夫妻俩在太和镇购买了一间门面房。2001年2月,双方自觉性格不合,于是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后财产、子女、债务都归鲜朗。然而时隔一天,经双方亲友劝解,两人又对离婚产生了悔意便和好,并进行了复婚登记。但是这样的日子仅持续到2009年2月,由于长期意见不合,赵晓英起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鲜朗离婚,并提出对门面房进行分割等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鲜朗提出因为第一次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了处理,复婚后门面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赵晓英无权要求分割。赵晓英则认为,第一次离婚的时间很短,随后两人又复婚了,门面房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就在赵晓英和鲜朗核对庭审记录时,参加旁听的赵晓英父母情绪激动,认为女儿辛苦十多年,怎么会离婚隔一天就复婚,门面房就没女儿的份?为此,老人还和男方争吵起来,男方的亲友也加入争论,双方越吵越激烈,最后在审判人员和法警的制止下,双方才平息下来离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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