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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话,是否每个月要向相关部门报到,由考察机关决定。《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要每个月都去司法报告,按规定,每个月要接受不少于8个小时的学习和不少于8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1、缓刑犯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撤销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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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取决于服刑期间的表现。如果有悔罪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这样,实际服刑期不得少于3个月的一半.包括刑期的起始计算日期、判决前拘留的时间和刑期的折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控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日。拘留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缓刑期,是否需要每个月回家报到一次,由考察机关决定。《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缓刑人员介绍: 缓刑人员,属于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二、具体原因如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1、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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