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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于2004年被乙驾驶的车辆撞伤。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甲曾患轻度糖尿病。发生交通事故后,糖尿病的病情加重,导致对胰岛素的终身依赖。乙认为,甲的糖尿病加重与交通事故无关,对于胰岛素依赖部分的费用不予赔偿。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糖尿病病情加重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现有的条件来看,这种因果关系能否鉴定出来?1、可以鉴定出来;2、但是不是有因果关系要鉴定了才知道。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与事故发生之间产生因果关系。在实际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经过调查当事人的非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存在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会与事故发生之间产生因果关系。在实际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经过调查当事人的非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存在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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