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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就要提出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应当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应当向辖区内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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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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