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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顺延包括顺延合同时间,顺延劳动合同里规定的内容,权利,义务等。 2、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
劳动合同的约定顺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终止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原劳动合同条件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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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的终止时。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什么情形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这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还需适当顺延合同,上文提及的各种情形归根结底就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前发生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或者是达到法定的劳动顺延条件。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你说的情形,延期审理不等于说裁决结果不利于你,你现在仅仅是怀疑而已。尽管延期,但仲裁庭最终会开庭的,如果超过法定的60个工作日仲裁庭还不开庭,你直接可以到法院起诉的!这是他们拖延时间给你打心里站就算他买通劳动局你也不用担心,因为到了日期肯定是开庭的,他只有一次拖延时间的机会,如果开庭你怕他们之间勾结你也不用怕你至少有个专业的律师,加之有效的证据,他们也没办法!公司里的律师就是和你打心里站以为你不懂法让你知难而退,他们是不想亲易的赔偿的!还有一招就是劳动仲裁后他们有一次机会上诉那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拖延的机会!我希望你能顶住压力!别怕!别妥协如果你有有利的证据加上你的律师你肯定会赢只是时间问题!这段时间别慌!~如果公司找你协商解决你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没必要坚持你的赔偿一分都不少!和他耗下去对你没好处的!公司养的律师你以为是干什么的啊!就是找麻烦的和你玩的!又事Q我!!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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