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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犯罪开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行为的起点。开始标志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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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不是未遂,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阶段,而犯罪未遂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了,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两者处于不同的犯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相比的话,当然中止犯要比未遂犯的性质轻很多,因为中止犯内心对国家法律制度还是有所敬畏的。对于未遂犯,司法机关不会直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中止犯是有可能不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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